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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离退休工作处活动团队的管理办法。

二、离退休人员行政小组管理办法。

关于离退休工作处活动团队的管理办法

为了离退休老同志能够有组织的参加各种丰富多彩的、适合老同志身心健康活动,并使各种活动团队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活动团队的组队原则

1.必须是积极的向上的,是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和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

2.新组队的团队,应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组队申请、章程、人员组成和组队的临时负责人等材料,并有至少半年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经过认定批准成立的团队,必须按照章程民主推荐负责人。

3.参加人数应在10人(舞蹈队至少20人、合唱团至少32人、桥牌队至少6人)以上,参加者应是本校的离退休教职工。在组队人数的基础上,欢迎有相同兴趣和爱好的非本校离退休教职工参加,我们适当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4.应有相应的活动场所,每周有相对固定的活动时间。

5.自主产生活动团队负责人。

二、活动团队的管理

1.团队一旦组成,应建立相应的章程,在组队、人员安排、活动时间和方式、团队负责人产生的方式和职责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负责人应在开展活动时有计划、有措施、有内容,年终有总结。

2.离退休工作处每年对其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3.团队以自我管理和离退休工作处指导相结合。管理干部要自始自终参与其中,督促检查活动开展情况。

4.经离退休工作处同意需外聘老师的,由离退休工作处和团队负责人研究决定。凡是外聘老师的,参加人数不及人员组成的一半时,团队应立即整改。

5.连续一个月没有组队活动的,离退休工作处暂停经费支持。

6.凡是参加重庆市级以上的文体演出和表演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

三、其它

1.本办法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从 201091起执行。

 

离退休人员行政小组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促进离退休教职工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确保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结合离退休工作的实际,决定设立离退休教职工行政小组,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行政小组设立的指导思想。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对离退休人员实施校、院(部处室)两级管理的暂行规定》(重师发〔2009〕205 号)和《重庆师范大学离退休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等文件精神,在离退休工作处党政的领导下,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和离退休教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协助离退休党委和离退休工作处共同做好离退休工作。

第二条行政小组的性质。离退休教职工行政小组是在离退休工作处党政的领导下,为更好地实现离退休教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行政小组的设置。原则上,行政小组的组成按照教职工原工作单位为基本单位,而对于离退休教职工较少的单位,可以采取几个单位组合而成行政小组。

第四条离退休教职工行政小组与党支部的关系。党支部在离退休教职工行政小组工作中发挥指导作用,离退休教职工行政小组在工作中要加强与党支部的沟通和联系,工作中要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工作。

第五条离退休教职工行政小组长的产生和任期。在发扬民主、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推选产生小组长,并报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备案。离退休教职工行政小组长的工作时间为自然年,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后自行改选。

第六条离退休工作处每年向行政小组划拨工作基本运行费,主要用于开展学习、活动,同时,给予每个行政小组长一定的工作报酬。

第七条离退休教职工行政小组长的推选条件:

1.讲政治、讲大局,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学校主人翁意识,按照离退休工作处的原则办事。

2.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主动履行小组长职责,责住心强,思想作风好。

3.遵纪守法、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威信高,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4.身体健康,甘愿奉献,愿意为大家服务。

5.原则上,年龄超过75岁的,不再担任小组长,特殊情况例外。

第八条离退休教职工行政小组长的职责:

1.积极支持和配合离退休工作处,协助做好老同志的工作。

2.根据离退休工作处党政的安排,不定期的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及时、准确地将学校各项政策、通知传达到本组离退休教职工,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协助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数据统计工作和各种物品的发放工作。

4.熟悉本小组离退休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如本组人员有迁移变动、外出、生病住院等,及时告知离退休工作处,并协助做好慰问工作。

5.及时将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反馈到离退休工作处。

6.同党支部保持沟通联系,积极组织和开展以小组为单位的活动。

第九条其他

1.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离退休工作处。

2.本办法自 2011年1月1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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