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疾病医疗
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14年4月14日
重庆师范大学
教职工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传统美德,建立对教职工的长效帮扶机制,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从2012年开始学校建立“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疾病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基金”)。
第二条 为了管好、用好医疗互助基金,现对原有“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重新修订。
第三条 医疗互助基金主要是由学校资助、教职工自愿参与出资和社会募捐构成,带有互相帮扶性质,主要用于教职工因疾病发生医疗费用较高而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
第四条 医疗互助基金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校教职工(含退休人员、人事代理及专门聘用人员)均可自愿参加, 参加者可享受医疗互助基金资助,不参加者不享受。
第五条 医疗互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办法, 其帐户设在学校财务处,建立“医疗互助基金”项目,严格执行重庆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设立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医疗互助基金”进行管理。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三人,由校工会、离退休处、校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在职教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完善基金筹措方案,根据情况调整帮扶政策及标准,受理医疗互助基金资助申请,审核资助金额,确保医疗互助基金的公平、公正、公开、合理使用。
第三章 医疗互助基金来源
第八条 医疗互助基金由学校每年支持30万经费、教职工个人自愿参加医疗互助基金者交纳的个人费用、社会和个人的募集捐款等组成。
第九条 教职工个人自愿参加医疗互助基金,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个人费用,每年一次性缴清120元,交款后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如参加者调离学校,学校帮扶责任即刻终止。
第十条 以自然年为交款时段,各部门工会(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处)负责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自愿参加医疗互助基金,由财务处直接从自愿参加者的工资或退休费中扣缴。
第四章 医疗互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患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目录且自付医疗费用(医保卡个人账户和自付现金),一年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互助基金资助。医疗互助基金的资助比例按照教职工自负医疗费用和个人月收入水平确定,详见下表(其中在职教职工个人月收入包括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和绩效工资,退休人员包括退休费、保留津补贴和生活补贴)。
医疗互助基金资助标准
个人月收入(元)
资助比例
自付医疗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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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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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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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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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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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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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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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助比例分段计算;
2.每人每年资助限额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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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20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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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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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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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40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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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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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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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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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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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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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标准每年会有变化,以当年的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凡是连续缴纳个人费用累计在5年以上的,其资助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连续缴纳个人费用累计在10年以上的, 其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且不受帮扶资助金额限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 医疗互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药店发生的费用;
3.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
4.因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美容、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它特殊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须经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认定。
第五章 医疗互助基金资助的申请及发放
第十四条 每年1月份教职工申请办理上一年度医疗费用(以医疗票据日期为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帮扶资助, 由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互助基金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教职工疾病医疗互助基金资助个人申报表;
2.门诊病人需提供门诊病历、处方原件、药品清单、治疗清单、检查报告单、费用收据等原件;住院病人提供出院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及医保结算表等原件资料。
第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个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医疗互助基金每年结算,若有结余,则转入下年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通报和公布当年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接受教职工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重师发〔2012〕111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